旅游合同是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實際上這個概念所指的是廣義的旅游合同。它并沒有限定旅游經營者的范圍。按照這個概念,凡是旅游者與經營旅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旅游過程中簽訂的合同都應該屬于旅游合同,它不僅包括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的合同,而且旅游者與運輸業(yè)者、旅游者與住宿業(yè)者及餐飲業(yè)者、旅游者與景點、旅游商品提供者甚至娛樂項目經營者等簽訂的合同都應該包括在其中。這個概念的缺點在于范圍過于寬泛。所涵蓋的內容既沒有充分的內在的聯系也缺乏法律上的共同特性。
狹義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與旅行業(yè)者之間簽訂的合同。1970年布魯塞爾《旅行契約國際公約》(下稱《公約》)、德國、臺灣民法典對旅游合同的立法都是采取的這個范圍。旅游者與運輸業(yè)者簽訂的旅客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上有專門規(guī)定;與住宿業(yè)者簽訂的合同實際上是混合了租賃、雇傭、寄托、買賣合同的共同特點,雖然合同法上沒有專門規(guī)定,但是發(fā)生糾紛時實務上可以根據混合合同的理論進行處理,一般可以結合糾紛發(fā)生環(huán)節(jié)各個給付的性質適用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與餐飲業(yè)者之間的合同屬于買賣或者承攬,《合同法》上也有專門規(guī)定。而惟有旅行業(yè)者與旅游者之間的合同性質復雜,有其特殊性。正因如此,國際上的通行立法都采取此種意義。
旅游活動的內容十分豐富,通常包括吃、注行、游、購、娛等幾大要素,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必然要和他人達成關于吃、注行、游、購、娛等內容的協(xié)議,這種協(xié)議可能形式極其簡單,只是口頭形式達成,也可能是以書面形式,但不管是以何種形式,合同無疑普遍存在于整個旅游活動過程中。
但在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和他人之間發(fā)生的合同關系,并不都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有自己特定的含義,它是指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務方之間訂立的明確雙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與他人達成的合同可能種類數量繁多,但我們這里所說的旅游合同的當事人限于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務方。提供旅游服務一方通常是旅行社,它為旅游者提供一項一次計酬的綜合性服務,包括交通、住宿或任何其他有關服務。
包價旅游合同
《旅行契約國際公約》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包價旅游合同(Organized Travel Contract,又譯為"有組織的旅行合同")是指"當事人之一方收受他方總價金,而以自己的名義負責為他方提供包括運送,運送以外之居留及其他相關給付等之綜合給付的"合同。
包價旅游合同有如下的特點:
1.當事人方面,一方是旅游者;另一方是旅游組織者
2.合同的標的也就是旅行業(yè)提供的這種給付包括旅行的全部
實踐中的旅游包辦合同,內容比想象的要復雜,形式也更為靈活。如"半包"形式的旅游,是否屬于包價旅游的范圍,應該結合具體情況予以判斷。例如旅游業(yè)者為旅游者只安排住宿于各處的野營地,其余的均由旅游者自理的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認為是包價旅游合同,德國學者大多持否定態(tài)度,因為它不具有兩種以上的給付,不具備包價旅游合同的綜合性的特點,而應該適用租賃或承攬的規(guī)定。
3.旅游組織者應該負責給付的提出
4.旅游者支付的價金為總價金
旅游合同有哪些特征
第一,旅游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特殊性。旅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提供旅游服務的人,一方是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的當事人,一般是從事旅游服務活動的單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旅游者是接受服務的一方,是接受旅游服務的個人或團體。在我國,旅游業(yè)是一個特許經營的行業(yè),從事旅游業(yè)務的單位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才能設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旅行社的審批,并且對旅行社進行監(jiān)督管理。而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法律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
第二,旅游合同的標的是旅游服務活動。標的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在一種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旅游合同的全部內容都是圍繞旅游服務活動展開的,旅游服務活動是旅游者和旅行社相互間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旅游服務活動是旅游合同的標的。一般的服務活動如美容、洗浴、法律咨詢等服務活動,內容具有單一性,只是單一的美容服務、洗浴服務、提供法律咨詢等,但是旅游服務活動是一項集合性的服務合同,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體的服務活動,如安排游鑒景點路線、提供導游服務、接送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保管旅游者的物品、保護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等。
第三,旅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所謂“雙務”就是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旅游者和旅游服務提供者都負有義務,旅游服務人要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務,旅游者要支付一定費用;所謂“有償”,是指這種服務的提供和接受不是沒有代價的,而是要旅游者支付費用的,是有償的。
第四,旅游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具有團體性。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前,通常要和團隊中的每位旅游者都簽訂同樣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條款旅行社會事前擬訂好,旅游者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這種合同,在法律上稱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不像普通合同那樣,要經過雙方充分協(xié)商確定合同條款時,即可簽約。格式合同的另一個特點是重復使用,旅行社和諸多旅游者之間的合同都是一個樣本。旅游合同的這些特點說明其具有團體性。
旅游合同的適用范圍包含自助旅游嗎
旅游可以簡單地分為團隊旅游和自助旅游,或者更能俗的說法是“跟團游”和“自助游”。團隊旅游是旅游者與旅行社達成協(xié)議,旅游者支付相關費用,旅行社為其提供包括交通、住宿、導游等一系列綜合服務的旅游方式。可見,在團隊旅游中,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間必定存在關于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也就是旅游合同。
自助旅游則不然,自助旅游者要自行安排交通、住宿,以及想要參觀的景點,不完全依賴旅行社。自助旅游者沒有選擇支付費用讓旅行社提供綜合旅游服務的方式進行旅游,也就不會和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可見旅游合同僅是適用于團隊旅游,而不包含自助游。
自助旅游的時間安排和行程安排都比較靈活,活動也比較自由,這種旅游方式是當前大多數旅游者的選擇。我們通常稱自助旅游者為“散客”盡管散客和旅行社之間沒有簽訂旅游合同,但是在整個旅游活動中,散客同樣還會跟許許多多的旅游經營者發(fā)生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甚至于發(fā)生旅游糾紛。團隊旅游的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間的權利義務以旅游合同的方式確定下來,在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時,旅游合同成為判斷是否違約以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于散客,很少會和旅游經營者達成類似的協(xié)議,在發(fā)生糾紛時,相關的收費等單據是合同存在的有效證明。單據盡管可以證明合同的存在,但權利義務的約定不如旅游合同那樣詳盡。
旅游合同中的名詞解釋
特價游:要特別小心的旅游,因為你的導游肯定已經變成了導購。
雙飛:飛是飛了,就是由于往返都是“夜航”,你的感覺更像是夢游。
×日:實際旅游天數一定要掐頭去尾,比如5日游,其實最多玩3日。
三星或同級住宿:放心吧,你住的一定是“同級住宿”,它與真正三星的區(qū)別是,“同級住宿”更像大車店。
八菜一湯:不容易啊,全國各地的八菜一湯菜式基本一樣,要想吃飽的話,你要記住先下手為強。
遠眺××、車覽××:就是允許你在行駛中的旅游車里望一望的真正有游覽價值的景點,要想細看,加錢。
贈送××風景區(qū):不是這個景點本身不要錢,就是景點里肯定暗藏“殺”機。
大門票:是推銷景點其余門票的捷徑。
參觀××:購物重在參與的意思。
茶藝表演:就是茶葉的推銷會。
免費洗腳:不買“爽足粉”,小姐是不會讓你擦腳的。
自理項目:就是你必須參加的意思。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一旦有問題,你會發(fā)現人原來是這樣軟弱無能。